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6〕45号 |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6年3月22日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当事人,包括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申诉人”是指本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含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合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术(管理)组织。申诉人不得针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术(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诉。
第三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五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的原则。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含有关法律专家)等11人组成。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含有关法律专家)6人由校工会提出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或工作安排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原单位新任负责人递补。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申诉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三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单位和学术(管理)组织在各类管理行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我校有关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或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后对处理仍不满意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范围:
(一)对学校相关单位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相关单位及学术(管理)组织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评价、评优评奖、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请求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人自知道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相关事项公布或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申诉人因出国、出境、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诉,但其申诉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人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住家庭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主要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申请的日期;
(六)原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接受申诉请求,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补齐相关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或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撤销申诉申请。申诉事项一经撤销,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撤销原处理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责任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举行申诉事项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申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被申诉人参加听证,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出席。被申诉人是学校的,由校长指派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做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表决须经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处理决定;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日期;
(六)其它需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申诉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工作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需取得送达回执。申诉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人住在校内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申诉人住在校外或其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电子邮件成功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申诉事项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