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党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全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省委有关干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与干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规律,有胜任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三)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改革创新意识强,注重沟通协调,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能够直面矛盾,有所作为。
(五)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服务意识强,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等级以上。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1.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教学部)行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在正科实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正科级任职三年以上,或正科级任职五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教学部)行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副院长除外)。
5.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能任满一届。
6.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 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关章程规定。
(二)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1.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提任正科级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工作一年以上。
3. 担任正科实职的,管理人员应为正科级干部,或副科级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 提任副科级(含副科实职)的,本科毕业应工作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应工作一年以上。
5. 新调入的教职工,担任或提任科级干部(含实职)的,原则上应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
第九条 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根据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以及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必要时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的情况,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的原则研究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学院(教学部)等教学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管理岗副院长除外)的民主推荐一般在空缺岗位所在单位进行,其他领导干部的推荐一般在全校范围进行。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为:
(一)在空缺岗位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推荐的,会议推荐范围: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个别谈话推荐范围: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中层干部及其他各类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在全校范围组织民主推荐的,会议推荐范围: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中层正职负责人及其他各类代表;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级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报的民主推荐情况就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在空缺岗位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推荐的,适时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综合考察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为机关部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部门人员较少的,全体干部参加;相关单位干部代表。
考察对象为学院(教学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其他各类代表;相关单位干部代表。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应当核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应当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核查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信息。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材料在干部任职后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职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沟通酝酿。
拟任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需要向上级报批报备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 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提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四年。干部换届调整时,任同一职级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两年以上,否则不再安排领导职务;提拔使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个任期。
管理人员不安排领导职务的,享受同级别干部经济待遇,不再纳入中层干部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任职期满后,不安排领导职务的,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纳入中层干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干部应进行年度考核。此外,还应对处级干部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对领导班子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具体程序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
学校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干部的管理监督责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干部进行监督。
第八章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
选任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实际和岗位要求,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应进行交流,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应当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根据需要转任其他工作岗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学校应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正科实职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八年)的,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交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酌情参照执行,不再担任实职的,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第四十三条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干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视情况对其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与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凡标有“以上”字样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等下设的不定行政级别的部门负责人,其选拔任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华农党发〔201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