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党发〔2015〕40号
华南农业大学关于举办
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规定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批、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学校、学院等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禁止主办(承办、协办)具有下列倾向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
(一)违背宪法,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地位的;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
(四)宣扬淫秽、迷信、暴力,进行传教活动,危害社会公德的;
(五)传播流言、谣言,蛊惑人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六)带营销性质的商业宣传活动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管理和审批:
(一)主办(承办、协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二)主办(承办、协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至少应提前一周将有关主题、内容、主讲人基本情况、听众范围、举办地点和时间,以及党组织的意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校党委办公室审批;涉及境外的,除提供上述内容外,应先按相关外事规定报国际交流处办理审核手续后,再报校党委办公室审批。
由校研究生会主办(承办、协办)的,需经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校党委办公室审批;由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主办(承办、协办)的,需经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办公室审批;学院学生会、分团委等学生组织主办(承办、协办)的,学院党委负责审批。
(三)主办(承办、协办)其它科技类专业类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学校一级的由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各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材料报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备案。
(四)负责提供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场所的部门,需核查相关的审批意见后,方可提供。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规定》(华农党发﹝2014﹞2号)同时废止。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