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华南农办〔2007〕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我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学校的教育改革发展、管理和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党群工作和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以及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校工会专职副主席、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校外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校务公开应该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开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责任部门和内容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校务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
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党委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党委承诺办理的重大事项及执行情况;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
(二)校长办公室
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学院设置情况;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修改情况;学校行政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学校承诺办理的重大事项及执行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
(三)学生工作处(部)
本科生招生章程、计划和程序;招生情况;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毕业生就业信息等;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学生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包括对学生纪律的要求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研究生处(部)
研究生招生章程、计划和程序;招生情况;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优秀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的评选;南粤优秀研究生等的推荐;学生学籍、学位管理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信息等;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学生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包括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等;学位授予情况通报;教学质量督导情况;研究生教学经费的划拨情况;涉及学生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校团委
学生共青团工作的管理信息,包括入团、评优、评先、选干等。
(六)教务处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学籍管理情况;考务管理情况;课时酬金方案的制订和调整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学生修业要求;免试推荐研究生;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等。
(七)人事处
学校向社会招聘或调入人员的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的条
件、程序和名单;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高级职称岗位等级条件及其人员的选拔聘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学校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岗定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认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职称职务的初次定级;教师资格证的审批情况等。
(八)财务处
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校内岗位津贴、补贴的方案制订和调整情况;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除仪器、设备、房屋土地资产外其它学校资产的管理及变更情况。
(九)监察处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十)组织部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校工会
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工会经费的使用及工会会员的发展情况等。
(十二)科技处
科研管理规章、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的申报信息、项目管理情况、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鉴定和报奖、知识产权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等。
(十三)后勤管理处
学校公有住房、办公行政用房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学校办公家具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其它业务工程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学校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十四)基建处
基建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学校重要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等。
(十五)后勤服务集团
本单位大宗生活物资的采购情况包括物资名称、数量、质量、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
(十六)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
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基地管理处
学校基地土地和资产的调配;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核算和收缴工作。
(十八)设备资产管理处
学校各类仪器、设备、设施的采购招投标及仪器、设备的调配;学校仪器、设备、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及变更情况等。
(十九)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网络等教学设备的配置立项、调配、工程招投标,网络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等。
(二十)图书馆
学校图书资料的采购和招投标情况。
(二十一)校医院
学校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工作动态、师生年度体检的主要发现和预防措施;校医院的工作制度及各类医务人员岗位职责;教工、学生、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报销制度;校医院的医药采购、药物价目;宣传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有关法规,特别是传染病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二十二)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考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面向社会的招投标项目、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由招标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其它未列入的涉及各部门的校务公开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公开的校务,各职能部门应按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在校内公告栏进行公告或公示;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它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区显要位置设置校务公开专用公告栏,具体位置由有关单位与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设计、制作和日常维修。校务公开专用公告栏分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校的校务公开专用栏按职能划块管理,学院的院务公开栏由相应的学院办公室负责,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公开材料的上栏、更换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具体事项由职能部门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准予公开。公开的具体内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需负责把关。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的接访人员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学校接访联系部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281306。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做出是否将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公开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公开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第二、三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实施校务公开不当的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责令实施校务公开不当者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检查或抽查各学院、部处和各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结果通报给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教代会、学代会每年至少一次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对校务公开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文本在校内公开。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开内容、方式和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隐匿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依据本办法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部处、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实施细则应包括本单位负责各项公开内容的公开形式及责任人等内容;各学院(教学部)要参照本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学院(教学部)的院(部)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农党(发)字〔2001〕51号)、《关于公布党委办公室等12个部门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2002〕2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专用公告栏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1〕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