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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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2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的上述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

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

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

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需要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学院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裁决。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给予退学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九条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校期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和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同时追究导师监管责任。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导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自被停止招生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该导师不得提出重新招收研究生的申请。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一次。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有关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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