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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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

华南农办〔200623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以及由其它有关部门组织,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第三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开除学籍处分。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保卫处将代考者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2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其它地方进行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4、强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员口头警告后再犯的,给予记过处分;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9、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

10、有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或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其它考试,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不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要求必须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考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或擅自调换座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按废卷处理;

5、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6、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部门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不按监考教师要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9、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凡在学期间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考试作弊及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教务处对作弊及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对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华南农办〔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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