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录取人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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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管理条例》,完善招生措施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严肃招生纪律,提高录取新生质量,更好地完成招生任务,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 招生录取人员条件

1、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安排,顾全大局。

2、身体健康。

3、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强。

4、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二、 选派招生录取人员办法

原则上安排从事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党政机关干部。采取单位推荐与招生办公室选

拔相结合的方法,招生录取人员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审定。

三、 招生纪律

1、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材料,并按时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不得无故退出,不得私下找人顶替,不得私下相互调换。

3、不得引领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录取场。

4、按时到达录取场地,不得迟到以至延误招生工作。

5、进入录取现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生录取工作,离开招生录取地点。

6、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不得私自做主。

7、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考生、考生家长以及其他人泄露招生录取工作情况。

8、不得许愿,不许接受任何财物。

四、 招生录取人员的权利与职责

我国现行第一批院校录取体制是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招生录取人员应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度的责任感;想方设法保证完成招生计划并保证生源质量;对决定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录取结束后,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出现遗留问题,应积极配合学校解决。

五、 处罚

1、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招生录取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因粗心大意、马虎疏漏造成招生工作失误的,停止该同志今后参加招生工作。

3、对于在招生录取中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4、对于违反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处罚规定》的,按章严肃处理。

六、奖励

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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