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生录取人员条件
1、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安排,顾全大局。
2、身体健康。
3、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强。
4、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二、 选派招生录取人员办法
原则上安排从事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党政机关干部。采取单位推荐与招生办公室选
拔相结合的方法,招生录取人员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审定。
三、 招生纪律
1、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材料,并按时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不得无故退出,不得私下找人顶替,不得私下相互调换。
3、不得引领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录取场。
4、按时到达录取场地,不得迟到以至延误招生工作。
5、进入录取现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生录取工作,离开招生录取地点。
6、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不得私自做主。
7、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考生、考生家长以及其他人泄露招生录取工作情况。
8、不得许愿,不许接受任何财物。
四、 招生录取人员的权利与职责
我国现行第一批院校录取体制是”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招生录取人员应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度的责任感;想方设法保证完成招生计划并保证生源质量;对决定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录取结束后,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出现遗留问题,应积极配合学校解决。
五、 处罚
1、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招生录取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因粗心大意、马虎疏漏造成招生工作失误的,停止该同志今后参加招生工作。
3、对于在招生录取中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4、对于违反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处罚规定》的,按章严肃处理。
六、奖励
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