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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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用各种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  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是全校临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人事处下设的“华南农业大学劳动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临时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临时工用工的统一管理。各用工单位参照正式职工的管理体制,对临时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人事处职责: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向省劳动部门申报全校临时工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代收、代缴临时工调配费、管理费和保险基金;申领、代发保险费用;办理临时工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管理全校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审定使用行政或科研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工资。

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工作;检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情况,检查临时工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失业证》、《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办理以上证件的年审工作;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月和6月与人事处核对本单位实际招用的临时工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处,并同时按实际用工人数缴纳临时工调配费、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和保险基金。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动

第七条  招用临时工必须贯彻执行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优先招用广州市户口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和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严格控制招用外省劳动力。根据广东省劳动厅规定,财会岗位原则上应招聘本地城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必须招用本省劳动力,保安人员原则上应从省内复退军人中招收。确因工作需要招用外省劳动力的,招用前应先报人事处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不得聘请自己的亲属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当临时工,如有特殊情况,要经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在我校当临时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我校医院或广州市内各大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6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持有下列证件之一:广州市居民应持有广州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停薪留职或下岗人员应持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外出工作的证明或《下岗证》;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

6.持有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外省户籍人员需有我校单位或职工的担保。

第十条  我校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单位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在上岗前都必须先到人事处填写《临时工花名册》和办理《临时工作证》(也称《上岗证》),方可开始工作。

凡招用没有办理《上岗证》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临时工不享受包括招工、计算临时工工龄等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工伤亡事故,首先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按省、市劳动部门规定对用工单位作非法用工处理,处以3-5万元罚款。对因劳务纠纷或临时工伤亡事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上岗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即每月15日前办理上岗证的临时工,试用期从当月起计1个月;15日后办理的,试用期从当月起计2个月。原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离校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离校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可以不实行试用期,按试用期满第一年的标准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对从事校内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追究直接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招用已在校内某单位工作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督促其在开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处办理转单位手续。如果该临时工在原单位劳动合同期未满,还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临时工在转换单位期间停工未超过1个月的,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停工超过1个月的,前后工龄不得合并计算,并须重新办理《上岗证》。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劳动厅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按省、市规定的统一版本。如需在统一印刷的合同文本上作修改,或另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应将合同书样本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省、市劳动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对未征得批准使用的合同文本,如发生劳动争议,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人事处也不参与调解。

劳动合同经省、市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鉴证手续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可作为甲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甲方为华南农业大学。

第十六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费用从列支临时工工资的渠道支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满一年发给临时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临时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工因违法、犯罪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用工单位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人事处在必要时将情况通报全校。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临时工工资以日计算。

第二十条  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应执行人事处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由其他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行政经费或科研经费支付临时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在每月的15日前填写好当月的《临时工工资册》送人事处,人事处在18日发给临时工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四十小时计算。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临时工本人同意或在劳动合同中以书面方式约定。加班工资标准按该临时工每天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如元旦、“五一节”、国庆节和春节等);临时工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发给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每半年缴纳一次。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伤、病假须有我校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超过五天的,改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本人月工资标准的50%70%计发,停工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给临时工生活补助(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必须在半天内以最快的方式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报告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属轻伤的,本人应在当天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临时工因工受伤,工伤医疗终结期内照发工资;属国家医疗费许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费用由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  考勤及奖罚

第二十七条  临时工每年必须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使用临时工达到10人以上的单位,应组织临时工独立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不得在同一工作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在我校下属不同单位工作,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及格的临时工,三年内不得在我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我校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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