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校“211工程”建设,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管理是“ 211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重视这项工作。
第三条 要建立“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的正常秩序,避免和减少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流失,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资金所购仪器设备要实行开放式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
第二章 采 购
第五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统一由设备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工作接受校审计处和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必须经校“211工程”办公室组织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设备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八条 设备资产管理处按校长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仪器设备清单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如仪器设备计划确需变更时,须事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更改方案,报校“211工程”办公室审核后,经校长批准送交设备资产管理处更改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仪器设备的功能、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作好充分调研、论证,确为项目所需要,杜绝因计划失误所导致的资源浪费。
第十条 对金额在20万元以上、供货厂商多、同类量大的仪器设备,以及设备资产管理处认为应该采取投标方式购置的设备,一般应采取投标方式购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提供详细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套附件、性能指标要求、参考价格、建议厂商等),以便设备资产管理处进行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凡采取投标方式的项目,由设备资产管理处、“ 211工程”办公室、审计处、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开标审议,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对设备金额1OO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有学校有关领导参加。任何人不得私下许诺合同内定供货单位,更不允许泄露标底。
第十二条 对投标中节省的资金(指校立项批准数额),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增购设备或改变设备型号。
第十三条 对供货厂商少、量小等不便实行投标的仪器设备采购,应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与实施。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要协同设备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自购总额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校长同意并在设备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总额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可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建设任务书”认真填好仪器设备申请表,写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附件、参考价格、建议厂商等,送交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资产管理处按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采购订货。
第十五条 设备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按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和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不便实施,设备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以确保实施无误。
第十六条 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一般应由二名以上的人员负责进行,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科级或副高以上的人员负责进行,对金额在1O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应由处级或正高职的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七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应尽量直接找生产厂家和大公司联系招标投标和采购订货。要准确掌握厂家和公司信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第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对于无法拒收的回扣,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十九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一律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重大合同应咨询校法律顾问后签订。
第二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所需款项的请款与报销业务归口财务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认真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提货人应负责检查仪器设备外包装有无破损,有无违章倒置等异常现象,提货人应负责货物的安全提运。有问题的货物,提货人必须办理由车站等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事故报告单,必要时拍照留据,以备索赔之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提运,没有运输事故、索赔等特殊原因,不得在车站等滞留。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要派人亲自押运或提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双方签字。发现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至少三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及设备安装调试管理人员。做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严格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单价1O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要有设备资产管理处人员参加,开箱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资产管理处,以便派人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仪器设备的验收、资产入账、财务报账工作。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起6O天内,国产仪器设备总价在1O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日起30天内,总价在1O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仪器设备到校日起15天内。对验收期限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由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厂商共同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填写验收单(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及系统成套设备须携带验收报告),并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经设备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写出书面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设备资产管理处,一份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一份自留。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211工程”建设资金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进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仪器设备领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对“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仪器设备,设备资产管理处除按学校正常建帐管理办法建帐外,单独建立“211工程”仪器设备帐目,以备审计检查用。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式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他人合理使用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培训有关人员,扩大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对校内用户只收取水电材料费和少量管理费,不收折旧费。
第三十六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无使用记录者,视使用效益为零。设备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在正式投入运转使用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订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投入正式运转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90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从购货合同的签订到验收完毕的一切文字记载、文件、单据及说明书等资料)。单价1O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第三十二条要求把有关资料归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三十九条 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报送使用报表。
第四十条 对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审计处每年进行一次效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比。对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管理有功人员,学校给予奖励。对在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纪委、监察室要严肃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对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调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验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