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使用的土地包括教学科研使用的土地、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土地、学校已规划、但暂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尚未规划利用的边角、空闲土地。
第三条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利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有偿服务以及闲置土地进行有偿使用管理。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基地范围内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章 用地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协议。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学校土地。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校内单位或个人:
用地者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交设备资产管理处,由设备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后,用地者应与设备资产管理处签订用地协议且向财务处缴纳土地综合管理费,方可使用土地。
2、校外单位或个人:
用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后,用地者(乙方)须与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甲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 相对固定用地的审批一般于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临时性用地根据情况随时审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协议期限
1、相对固定使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校内单位,用地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每满1年需办理一次用地确认手续。
2、学校已规划、但暂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尚未规划使用的边角、空闲土地,无论校内外单位,用地协议期最长不超过1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协议约定的地块,且该地块暂无其它规划使用计划,可签订续约协议,续约协议期每期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综合管理费收取
第八条 土地综合管理费基本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土地综合管理费的收取
1、校内单位:使用学校土地作为生产经营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按基本收费标准计收土地综合管理费。属开荒性质的,经学校批准,可免收1-3年的土地综合管理费。
2、校外单位:参照基本收费标准与对方协商,可适当高于基本收费标准。同时按应缴全部费用的30%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土地使用保证金与首次土地综合管理费一同缴交。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无违反协议有关约定且场地恢复后退还。
3、土地综合管理费一般应在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全部费用。协议期超过1年的,应在下一年度用地确认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年交缴金额较大的,可以分两次缴清。
4、土地综合管理费收取步骤为:用地者持设备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并出具收款凭证;用地者将收款通知单送交给设备资产管理处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做好有偿使用土地的监管工作。除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用地者及时缴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和保证金,对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的后续事宜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年初还应对上一年度的土地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学校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用地者应按期缴交土地综合管理费。逾期15天(含15天)不交者,按应收取的费用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仍未缴费或拒缴滞纳金的,学校将终止协议,并采取措施收回所使用的土地,追缴其所拖欠的费用,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用地者不得擅自改变协议书所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转租土地。若违反,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者,学校将终止协议,并采取措施收回所使用的土地,已缴纳的管理费和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协议期内学校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协议约定的用地时,一般应提前3个月通知用地者。协议终止后,用地者应及时退出。学校除退还剩余月份的管理费外,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未到协议期限,用地者如申请提前终止协议,退出用地,剩余月份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后,用地者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对使用期间损坏的建(构)筑物、道路设施及园林绿化等必须进行修缮、重建或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用地者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办理“五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出务工证、临时工作证)。校内用地者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对土地使用性质、使用状况、使用面积等的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华南农办〔2007〕1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综合管理费基本收费标准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综合管理费基本收费标准
等级 | 区域 | 地 段 |
一级 | 教学行政区 | 粤汉路以西、紫荆路两侧及凤阳路两侧的相关区域 |
二级 | 生活住宅区 | 六一区、嵩山区、茶山区、华山区及跃进区的相关区域 |
三级 | 商业服务区 | 三角市、五山路两侧等相关区域 |
四级 | 其他 | 边角、零星地带 |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收费标准 | 8 | 6 | 4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