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售后公房(含集资建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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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
为了保证楼房及设施的完好,共同维护区内整洁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确良秩序,以利于各业主和所有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本公约立约人同意共同签约,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住户于入住时,与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共同签署本公约。日后住户如将房产权转让,其签署的本约视为随房产一起转移,原业主有责任向新业主申明,并向物业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条 本公约对于业主房产的居住者(包括亲属、代理、承租人)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所有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业主及居住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广州市的有关法规及华南农业大学制订的各项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主(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有正当合理地使用本楼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的权利,亦有义务维护公共地方的整洁、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五条 区内所有住宅只能作居住使用,业主不能改作任何其它用途。
第六条 业主不得将其名下住宅单位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住宅单位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住户的事项。
第七条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业主有义务维护楼房之整体美观,不得在楼房之外墙架设招牌、檐篷、托架等。
业主于阳台晾晒衣物、放置物品应考虑观瞻和安全,对于有碍观瞻和涉及安全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有权纠正。
第九条 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装修,必须按华南农业大学制定的室内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报物业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
业主(住户)安装空调机的排水系统,一定要用排水管连接至卫生间或阳台地漏处,不能任其流至楼下或污浊墙面。
楼房的结构和外观不能损坏、更改。
第十条 本公约立约人确认应遵守下列管理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三)《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四)《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五)《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细则》;
(六)《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七)《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八)《广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
(九)《华南农业大学住宅区管理办法》;
(十)《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生活住房管理办法》;
(十一)华南农业大学制定的各种规定。
对于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每个居民都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中心可以按规定处罚。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华南农业大学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售后公房及集资建房小区进行管理。管理的宗旨: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范围:
(一)区内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楼房装修、维修的管理和服务;
(三)楼房、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综合管理;
(四)区内停车场及其它服务设施的管理;
(五)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区内的治安管理;
(六)为区内居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七)按规定向业主(住户)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中心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将对行为人及有关业主采取说服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政府法规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并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物业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区内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为了倡导业主、居民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日后将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区内管理的重大问题,监督物业管理中心的工作及管理费的使用。
第四章 业主(住户)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须承担维护楼房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部位、共用结构及共用设施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必须按月支付物业综合管理费用。
物业综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
(一)公共地方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清运。
(二)公共绿化地、花草树木的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地方、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
(四)工作人员的器械、劳保、卫生用品费等。
(五)管理人员及治安员等的薪酬及办公费。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和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布的标准,根据我校的实际确定执行。
(一)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住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按0.20元/月交缴综合管理服务费,非本校教职工住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按0.50元/月交缴综合管理费。今后将视物价上涨情况或根据省市有关文件适当调整。
(二)住户必须在每月10~15日将综合管理服务费交物业管理中心。逾期不交,物业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如广州市物价局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该标准收费,没有标准的,由委托人与管理中心商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规或基于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通知各业主。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一式两份。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共同签署,业主和物业管理中心备持一份。
业主(住户)签署:
业主房产位于:华南农业大学 住宅区 栋 楼
业主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中心代表:
物业管理中心电话:
住户守则
为了保持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好和环境优美,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区内安全、舒适和宁静的生活,特制定本守则,为区内业主(住户)共同遵守。
一、积极支持、配合、服从华南农业大学物业管理中心对区内所有建筑物、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家居安全的管理。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及区内各项管理规定,树立“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良好风尚。
三、爱护区内的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爱护居住环境,不做有损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事情。
四、做好区内的家居安全工作,服从学校保卫处和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五、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让互谅。发生矛盾时要通过协商解决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中心的调解。
六、为搞好小区管理献计献策,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综合管理办法
为了使住户享有整洁、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办法、规定等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住户应自觉遵守《华南农业大学住宅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喧哗,乱抛垃圾,损坏公物和骚扰公众安宁。对上述行为,管理中心可对当事人进行规劝,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单位和住户均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大楼出入口处、楼梯、梯口、走廊、通道、露台、停车场、人行道、房前屋后空地、花园平台、马路、草地等)放置任何物品,更不允许占为己用、乱搭乱建,或作为作业场地及设置障碍等。医疗救护、消防抢险等特殊情况例外。
四、楼宇外墙立面未经同意,不能随意改动。安装遮阳设备及篷帐、百叶窗等,不能超出楼宇的外墙。
五、空调机的遮盖物只能用锌铁瓦或塑料瓦,必须固定,严禁在空调机顶上压放砖块等,以免跌落伤人毁物。
六、住户安装的排气扇、抽油烟机的出口不准向着相邻住户,被排气扇或抽油烟机弄污的外墙,由住户负责清洗。
七、住户放置于阳台或窗台上的花盆,要将其固定好,以防跌落伤人、毁物;淋花用水切勿过量,以免淋湿楼下住户物品和过路行人。
八、区内不允许安装广告牌、灯箱、霓虹管等,小区外围商业建筑用户需要安装广告牌、灯箱、霓虹管的业主、商户必须向管理中心申请,并缴纳有关费用,由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装。若住户未经申请批准而私自安装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住户自行拆除或由管理中心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用户支付。
九、进入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并缴纳保管费用。违章停放车辆将受经济处罚或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区内。
十、区内不准饲养家禽和狗,不准饲养和存放经营用的动物。饲养宠物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
十一、楼宇天面由顶层住户管理。任何住户不得在天面加砌墙体、搭棚,违章凿拆或改建;不得直接用泥土在天面上种植;非消防不得动用天面的消防设施;不得在天台上乱抛垃圾、杂物;不得在天面上玩游戏、嬉闹、喧哗等。天面的门由顶层住户锁闭,但只许用小挂锁。物业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天面进行检查,如发现住户违反有关规定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不整改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派人整改,一切费用由有关住户支付。
十二、区内住户不得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不准作招待所、商店、工厂。写字楼或收留“三无”人员。
十三、区内的任何地方,均不得涂画或张贴广告,违者应负担清洗、粉刷费用。如属小孩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十四、严禁往楼下倾倒污水、抛弃垃圾、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和影响卫生。
十五、不得把垃圾、布屑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十六、区内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和毒品,以确保全体住户的安全。
十七、为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居民及外来人员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以及瓜壳,违者罚款。
十八、区内所有住户要按时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逾期未交者,每天按1%计交滞纳金。对长期拖欠各种费用的,经多次通知无效者,管理中心可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
十九、遇室内外共用设施需要维修时,住户必须协助,不得干涉、拒绝中心维修人员的工作。
二十、区内供水、供电、清洁卫生、绿化、治安、消防、房屋装修等均按华南农业大学所制定的相应办法执行。
住户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住宅结构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住户进行装修时,应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装修项目、范围、时间、施工队名称。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住户聘请的装修队应当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队伍或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以免对公共设施或住宅结构造成破坏,留下隐患。
三、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四、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花板进行表面装修,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层,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5cm。
五、住户不准在楼板或阳台上加砌墙体,不得超负荷吊顶,以免加重荷载,造成质量事故。
六、不得改变外墙立面门窗的位置与大小设计,不得妨碍通行和消防。
七、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八、禁止将排污管的检查口包封。
九、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主供电线路、屋面防水层等。
十、住户如自行更改或迁移室内水、电等管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操作。如因不按有关规程操作而造成的公共水电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及财物受到伤害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一、任何业主和住户不得随意增大用电负荷量,如要增大用电负荷量,必须向水电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有关规定缴交增容费。如未经批准私自增大用电负荷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住户装修需要暗敷管线时,电线必须套上保护胶管,开凿深度不能超过找平层或批荡层,严禁开凿梁、柱、板,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住户承担。
十三、住户改动户内供水管线的,水表的位置必须安放在易于抄表的地方。
十四、各住户须督促各自的装修队一律不准使用公共消防用水,不得破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私接公共用电、用水,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住户的经济责任。
十五、楼宇外墙立面,一律不准安装有碍观瞻的物体。
十六、各住户的装修垃圾、渣土等,不论楼层高低,一律由人工搬运下楼,并按指定位置堆放,严禁从楼上往楼下抛扔垃圾、渣土等。请各住户督促自己的施工队严格遵守,否则,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住户实行经济处罚,从有关住户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
十七、住户在装修过程中须爱护公共楼梯间的整洁,提醒各自的装修施工队伍不要在楼梯间乱涂乱画,搬运物品时不要碰撞楼梯的墙面,不准在楼梯间搅拌水泥沙浆等。
十八、凡安装空调机等需开凿墙洞的住户,必须报物业管理中心,严格按指定位置开凿。
十九、住户在装修和搬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在休息时间内一律不准进行有噪音的装修工作。
二十、住户申请装修住宅,应预交押金2000元。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中心验收未发现违章及损坏,三个月后未出现管道渗、漏、堵、停电等情况,押金退回。如果发现有违章或渗、漏、堵、停电、损坏等情况,住户必须在指定日期内修复,否则,物业管理中心请人修复,费用由住户负责支付,从押金中扣缴,押金不足抵扣费用时,应由住户再补足。
二十一、物业管理中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可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二十二、本规定如有不足之处,按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治安管理办法
为维护区内居民生活秩序,确保居民家居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区内各业主(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广州市和华南农业大学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
二、各区内由物业管理中心聘请、校保卫处派出治安队,负责各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队由保卫处和物业管理中心双重领导,保卫处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物业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政管理。
三、治安队的职责和权力:
l.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区内居民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值班制度,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排除、制止。
3.维护区内的交通秩序,保障区内的车辆安全。
4.负责区内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止诸如收破烂、乞讨、叫卖等人员进入区内。
5.在区内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要挺身而出,依法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抢救、补救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维护现场秩序,要迅速查问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和责任,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6.维护物业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等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居民,治安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直到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受保卫部门委托,有权核查有关车辆、人员的证件及其他情况,对破坏区内治安秩序的人、事有权劝阻、制止,直至移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四、维护治安,人人有责。区内居民应积极主动参与本区治安管理工作,做到:
l.遵守物业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旨在维护区内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密切配合治安队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治安员值班查询时,给予主动协作。
3.敢于制止、举报破坏区内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治安队处理。
4.及时向保卫处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留住流动人员应在三天内,留住暂住人员应在十天内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申报。
5.爱护区内的保安设施,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并教育小孩不损坏有关设施。
6.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锁好住宅门窗和自己的车辆,不让陌生人进入住宅,进出大楼时注意不让陌生人跟进。
五、治安员应严格执行治安条例规定,不得打骂和无故刁难居民,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不得索要钱物,不得乱罚款,收款应发给票据,抓到嫌疑人员,不得殴打和擅自审训,应尽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否则,居民有权向物业管理中心、保卫处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物业管理中心、保卫处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严厉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区内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和广州市有关消防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二、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严禁在区内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区内燃放烟花、炮竹。
五、安全使用石油气。石油气炉具要保持清洁,切勿留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七、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应使用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
八、发生火警,应立即关闭电闸、煤气开关,拨火警电话119报警,同时告知物业管理中心,并迅速离开住所,以确保人身安全。
九、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一百至两千元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楼房、走道或安全疏散出日的;
2.损坏消防设施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器具、器械或消防各用水源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焊接、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十一、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中心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视其情节,处直接责任人三百至五百元罚款,或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保持小区的环境优美,搞好绿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中心是小区绿化的管理者,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二、区内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管理区内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砍伐攀折花木、剥树皮、摘花果,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钉铁钉等,不得在绿化地倒污水和垃圾杂物,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2.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3.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三、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广州市绿化委员会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对乱砍或折断树木主干,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5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40元。
3.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一律由当事人支付,未成年者由家长支付。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物业管理中心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保卫或司法部门处理。
卫生保洁管理办法
为保持区内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清洁队是保持区内清洁卫生的直接负责人。卫生清洁队主要职责如下:
l.每天清扫区内公共场所。
2.负责清运区内垃圾池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不定期用药物喷杀蚊、蝇、虫,喷杀地点主要是垃圾池,阴沟,排水、排污井等处。
4.不定期疏通沙井,保持沟渠、沙井畅通。
5.卫生保洁员在当班时间发现不卫生现象应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较大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组织人员进行清除。
二、管理中心的所有员工均有维护区内卫生的责任,对不卫生现象视而不见、见而不管者,管理中心负责人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三、区内住户和进入区内的客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必须遵守:
1.各住户必须把垃圾倒进垃圾池内,以便保洁员清运。不得把垃圾摆放在门口或楼梯间。
2.严禁在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3.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住户负责全部疏通或维修费用。
4.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费用。如属小孩所为,由家长负责。
5.住户装修住房,不得将废物弃于走廊、楼梯道或公共场所。
6.住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
7.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本管理中心将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在公共场所公布其行为。
水、电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市用电、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区内供电、供水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增用水用电,必须向物业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申请,经检查不影响居民用水、电情况,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给予供水或供电。
二、如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物业管理中心或有关水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要求,才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按规定缴交增容费。
2.凡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拉电缆电线的,该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三、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的属偷电、偷水行为,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按增容一千瓦(千伏安)罚款人民币750元,每用水10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要重新申请增容接管,经批准按增容接管规定处理。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3.私自启动和改变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
影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
4.用户若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物业管理中心水电工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水电系统的供水、供电和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5.在小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追补的水、电费1至10倍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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