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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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四月六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高等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权威解读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就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制定《办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条例》规定,包括教育在内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4月29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二,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领导高度重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2009年10月27日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座谈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指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强调,国务院各部委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领导十分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随着全国高校校务公开的全面开展,需要对校务公开的成果进行总结和升华。自2002年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各类学校努力探索校务公开的新形式、新做法,在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积累了经验。在此基础上,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要尽早加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以进一步提高此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08年、2009年“两会期间”,很多政协委员专门提交了加强校务公开、推进高校管理改革等提案,建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将校务公开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尽快制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校务公开目录,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督查机制等。   

问:推动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教育部贯彻执行《条例》、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施行以来,教育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和支持学校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效果。如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以来,已成为信息公开的典型,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为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推动信息公开与学校管理的深度融合,教育部在充分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并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实施。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部门规章形式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实践,是深化教育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教育部深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校务公开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激发了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机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全面规范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校务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尽管近年来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教育部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依法治校,但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还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许多高校表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推进,有利于高校强化自身管理,推动科学发展。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尽管教育部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但是高校腐败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高校管理者因腐败问题相继受到行政处分和司法制裁。究其原因,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教育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的监督机制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只有让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有力的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高校作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特别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办学模式和办学体制机制日益多元化,学校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其办学行为、办学目的和职业操守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的任务变得更加重要。因此,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进一步加大高校信息公开力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高校乃至整个高等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过程。   

答:从2007年底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至今,整个过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立法调研阶段。为了解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准备,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开展了全国教育系统的校务公开专题调研,涵盖学校4万余所,其中高校1870余所。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了进一步推进全国校务公开的工作方案,确定了今后校务公开的工作方针,并决定总结校务公开工作中的成熟经验,通过制定《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加以统一规范和推进。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现实基础。   

形成《办法》草案和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08年6月下旬形成了《办法》初稿,自2008年7月起至2009年3月,先后听取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关专家、部内司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4月2日至17日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中央政府网在头版头条报道此项工作,光明日报、新华网、人民网等80余家媒体做了链接或报道,社会公众对《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据有关方面反馈,这是我部首次将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门规章意见征集系统”收集意见建议。14轮征求意见共收到并研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900余条,作出大的修改30余次,促进了《办法》文本的不断完善。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修改阶段。2009年5月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办法》草案报部法制办后,部法制办按照立法要求对《办法》草案内容和其逻辑结构、条款顺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修改。2009年8月至9月,法制办再次征求了省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高校和部内司局的意见,汇总并同政务公开办公室一同分析处理意见建议180余条。2009年底又在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听取高校人事、财务、教务等机构的意见,重点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多次调研和修改使《办法》草案基本成熟,2010年3月30日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今日正式发布。   

问:《办法》起草时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信息公开是处理高校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的《办法》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在《办法》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坚持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与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结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强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责和发挥地方、高校的积极性相结合,着力构建“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格局;   

三是在立法内容上,坚持部门规章的原则性、规范性与增强条款实效性、可操作性相结合,力图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执行;   

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坚持推进信息公开与深化校务公开相结合,充分考虑与已有校务公开工作基础的衔接,体现高校的特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公开。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此处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应当参照《办法》执行。此处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 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原则、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审批机制;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并列举了因涉及保密、稳定、隐私等因素而不能公开的信息类别;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主要规定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公开信息的途径、流程、时限,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申请的处理规范和收费,以及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等内容;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主要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责任追究、法律救济、经费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关规定的衔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落实职责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近期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学习贯彻《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年度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清理信息,认真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尽快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保密审查等机制,抓紧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   

三是要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尽快确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还应及时报送教育部备案。   

问:近期在促进《办法》实施方面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办法》落实,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开展一系列贯彻实施和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就贯彻落实《办法》作出工作部署;二是在《中国教育报》上开设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专栏,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刊发记者对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报道稿件;三是出版《办法》的配套读本,为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指导;四是将《办法》作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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