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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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与时俱进,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在总结我校教代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依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本校教职工的监督。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基本范围: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作程序:

⑴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

⑵在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⑶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

⑷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其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⑸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⑹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行政管理方案进行客观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方案中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审议通过权

1、基本范围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2、工作程序

⑴学校行政提出制定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等,交与教代会专门工作组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教代会专门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专门工作组参与方案的拟订。

⑵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⑶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⑷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⑸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⑹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审议决定权

1、基本范围: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和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2、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程序相同。

四、评议监督权

l、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2、评议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是否评议学校党委主要领导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建立了二级教代会的单位的党政领导一般由二级教代会评议。

3、评议程序:

组织领导: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由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实施。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和校工会办公室等若干人组成;

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评议原则: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除报校党委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本人见面,同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教代会评议干部要形成制度。干部在任期内要进行届中和届终两次评议,民主评议干部应列入学校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七条 校长至少每学年向教代会通报或报告工作一次,听取代表意见。学校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研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尊重教代会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改的,需征得教代会常委会或教代会团长会议的同意。教代会必要时可根据教职工的意见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群众意见和汇报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的半数通过才能当选。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1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教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代表在任期内办理离退休或调离本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当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以上发生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三、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届中各次会议由教代会常委会提名),由教代会主席团确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然后收集、审核、立案、处理。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组)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于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先送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送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限期内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应当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由教代会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根据大会议题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作说明;

四、教代会常委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七、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须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经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校工会设工会委员会,从中选出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解决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各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后勤实体等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如下工作机构:

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三、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

四、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

五、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六、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委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常务委员会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一名团长及若干名副团长。

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各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汇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并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会联席会议。

学校工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协助教代会及其机构做好各种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南农业大学教代会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华南学业大学教代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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